政策法规
江苏出台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新政
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将通过贯通使用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乡村教师可超岗位聘用、严格新教师初聘政策等一系列措施,破除教师交流轮岗的机制障碍,进一步激发中小学教师队伍活力。
用好用足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省人社厅和教育厅8月30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要用足用好岗位结构比例,科学设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根据区域内教师数量变化和专业发展要求实行动态管理,未达到省规定比例上限的,要逐年提高比例。教育行政部门可统筹5%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用于解决岗位特别紧缺学校和交流轮岗教师晋升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
贯通使用教科研专业技术岗位,省、市、县三级教研室、教科所和教师发展机构中各层级从事教学科研的专业技术岗位可贯通使用。各学段中级和初级教师岗位可贯通使用,以解决部分学校中级教师岗位不足的问题。
乡村教师可超岗位聘用
在乡村中小学任教20年以上取得高级教师职称、或在乡村中小学任教30年以上取得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学校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聘用。
按照乡村教师评审条件申报并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在乡村学校聘任,聘任5年内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的,应重新评聘。因组织安排援藏援疆援青等教师,在受援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援派期满经考核合格,返回后由派出单位直接聘用,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超岗位聘用。
严格新教师初聘政策。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合格教师资格证书,所学专业与所教专业相关相近,能胜任教学工作,经考核合格的,可以初定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初聘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长期不在教学岗位和教学工作量不足的教师,只能聘任本级岗位的最低等级,并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自愿转岗到教辅、行政后勤岗位,且不再担任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再聘任在教师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