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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教育厅发布重要通知!
(一)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地各校要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 “十项严禁”纪律要求,所有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擅自提前招生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格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招生管理,严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
(二)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和操作办法,推动普通高中多样特色发展。要严格审核自主招生学校的资质、招生范围和录取标准,招生名额纳入统一招生计划。自主招生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 5%。高中学校严格规定自主招生的原则、程序和录取标准,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自主招生方案并经设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自主招生的方案、程序和录取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特殊类型招生。普通高中(包括省教育厅 2011 年批准的普通高中创新人才培养试点学校)举办的各类教改实验班和创新人才培养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审批, 其教改实验方案、人才培养试点方案和招生办法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类国际班和境外课程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其实施境外课程、招生计划、收费许可等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严禁跨设区市招生, 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禁举办以招揽优秀生源或“掐尖”为导向的各类实验班和试点班。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国际班”(或“境外课程班”)招生行为,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原则上要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普通班级。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按照《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特殊群体招生。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来苏务工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2 号)精神,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