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
《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即日起实施,办法明确殴打他人、散播谣言等9种行为为“校闹”行为,本市将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戒。
明确9种“校闹”行为
1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2 侵占、毁损学校用地、房屋、设施设备;
3 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
4 在学校、教育管理机关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5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6 跟踪、纠缠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
7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8 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9 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联合惩戒“校闹”人员
办法提出,对于网上“校闹”,学校应积极配合宣传、公安及网监部门做好辟谣、查处工作。本市将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戒。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依法从严惩治。
依据办法,事故发生后,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学生监护人,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重伤及以上事故,应当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第一时间迅速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时告知相应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理赔的准备工作,启动理赔程序。
事故发生后,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协同学校按规定主动及时发声,通过权威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和处理进度。对于发布不实信息、歪曲事实恶意炒作的,有关部门应支持学校和学生依法维权。